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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北京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周**与被告北京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是北京市**业开发区B区16号,但实际办公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甲19号,故被告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提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地在北京市平谷区,该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被告的注册地、合同的签订地、合同的履行地及不动产所在地均在平谷区,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北京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北京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裁定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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