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苹果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苹果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苹果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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