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与被告北京和裕丰**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费**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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