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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王**与被申请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昌*初字第02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送达程序违法,致使申请人未能参加诉讼,剥夺了申请人辩论的权利;现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判。主要事实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张*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张**未按照法律规定宣告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故张**不能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本诉讼。2、张**明知申请人正确的居住地址而未向法院提供,导致法院不能将传票送达给申请人,才采用公告送达,剥夺了王*参加诉讼进行辩论的权利。3、在张*与王*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签有《财产分配协议》,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申请人父母去世后留给申请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某号院及院中房屋为申请人婚前财产,该院落和院中房屋以及婚后取得的任何收益均归申请人所有,由申请人自行支配,与张*无关。故该协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财产权属情况,特提出再审申请,改判该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张*的法定代理人张**口头答辩称,不同意王*的再审申请,(1998)一中民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能够证明张*已经经过北京市精**北京安定医院鉴定,张*患慢性精神分裂症,并取得精神残疾二级的残疾人证,沙河镇东一村社区居委会已指定张**为张*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张**的代理身份合法。张*与王*的协议应当认定无效。原审判决是正确的,不同意王*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被申请人张*法定代理人张**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张*的民事行为能力水平,张**的代理身份适格。原审穷尽送达方式后采用公告程序向王*送达开庭传票合法。故原审送达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王*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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