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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夏**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张**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崔**起诉称:被告系原告所雇彩票销售员,在销售彩票过程中,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彩票,共计32360元的彩票款未支付给原告,后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每月从被告的工资中扣除2000元,直至该笔款项还清之日止,至此被告也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所欠原告彩票款数额及还款日期。2015年12月8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不辞而别,原告经多方联系,却始终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的突然离职,将使原告债权无法实现。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彩票款323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2846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郑**答辩称:欠条确实是我打的,也同意现在还款,原告扣除了我2000元的工资和200元押金,刘**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还给原告17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郑**系崔**雇佣的彩票销售员,郑**在职期间,以赊欠方式向刘**销售彩票,刘**欠彩票款32360元,郑**才将此情况告知崔**,并于2015年11月11日向崔**出具欠条,载明:本人郑**欠崔**彩票款32360元,经协商于2016年11月11日前还清,若逾期未还清,将按每月1%作为违约金。之后,崔**扣除郑**一个月工资2000元及押金200元。刘**向崔**还款1700元,崔**同意将该款在郑**的欠款中扣除。现郑**尚欠28460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欠条两张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郑**在职期间,未经崔**许可擅自赊欠彩票给他人,事后,郑**同意向崔**偿还该欠款,故对于崔**要求郑**偿还欠款2846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崔**欠款二万八千四百六十元;

如果被告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二元,由被告郑**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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