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昌**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昌**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昌**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东李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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