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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返还原物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03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六十五元,由李*负担九百五十元(已交纳),由王*负担二百一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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