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返还原物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03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六十五元,由李*负担九百五十元(已交纳),由王*负担二百一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