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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佩恩·斯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蒂*佩恩·斯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蒂*佩恩·斯福及其辩护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马*担任本案英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蒂*佩恩·斯福于2014年8月14日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丽都饭店附近,向刘*(男,34岁,北京市人)出售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8.74克),收取人民币5000元时,被当场抓获归案。上述毒品已经鉴定并收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蒂*佩恩·斯福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1时许,被告人蒂**在本市朝阳区丽都饭店附近,向刘*(男,34岁,北京市人)出售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8.74克),收取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后被抓获归案。上述毒品已经鉴定并收缴。起获的移动电话机1部已移送在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证人刘*、杜*、陈*的证言,到案经过,物证照片,扣押、发还清单,侦查实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蒂姆佩恩·斯福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蒂*佩恩·斯福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蒂*佩恩·斯福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蒂*佩恩·斯福当庭能够自愿认罪,本院对被告人蒂*佩恩·斯福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的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蒂*佩恩·斯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蒂*佩恩·斯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以内缴纳),附加驱逐出境。

二、在案的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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