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需要核实情况为由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九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九百四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