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需要核实情况为由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九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九百四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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