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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北京摩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北京摩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中**司的委托代理人钱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我于2003年2月入职,一直在中**司做司机,与中车司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年末,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根据中**司规定,按照2014年的出勤情况发放本年度的年终奖,我一直工作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满勤,但中**司拒绝支付我年终奖。故起诉,要求中**司支付我2014年度年终奖1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中车公司辩称:郭**所述不实,我公司从未向员工发放过所谓的年终奖,我公司在每年春节前后支付给在职员工的奖励为激励奖,是为了激励在职员工在继任工作中能够提高业绩而发放的奖励,故我公司早在2011年就制定了《公司激励奖金发放办法》,明确激励奖发放范围只限上年度年底在册且支付当日在职的公司员工,离职(包含但不限于辞职、辞退、合同终止、退休等)员工一律不享有激励奖金。郭**于2014年12月11日正式退休离开公司,已不符合发放激励奖的条件。郭**属于我公司老员工,对公司情况比较熟悉,对本案中所涉的激励奖也很清楚,全公司从领导到普通员工均按照公司制定的发放办法执行,与郭**一样因退休不能领取激励奖的也不在少数,但除郭**外无一人就此提出异议,因为大家都清楚激励奖的性质及发放目的。郭**在职期间,我公司已经积极、完全的履行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退休离职人员不发放激励奖也是公司多年的规定,此规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请法院依法驳回郭**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郭**于2003年2月到中**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司机。2014年12月11日,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郭**称其在中**司工作至2014年12月31日,中**司称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继续在中**司工作。2015年4月,郭**向北京市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市昌**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昌劳人仲不字(2015)第08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郭**的申请不予受理。2015年5月5日,郭**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诉至本院。

庭审中,郭**提交2011年末成果金(2012年春节)发放方案,证明中**司一直发放年终奖,该方案中载明年末成果金与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出勤相关联及特别奖励支付只限支付当时在职人员。中**司对此发放方案不予认可。

中车**公司激励奖金发放办法,证明郭**不符合发放激励奖的条件。该发放办法中载明“激励奖金是公司为了激励在职员工在继任工作中能够提高业绩而发放的一种福利,具体发放金额和发放标准由公司根据企业利润情况进行确定并制定发放方案。……激励奖金支付时,公司考虑各项因素,通常在春节前后分2次进行支付,亦或春节前一次性进行支付,支付时只限上年度年底在册且支付当日在职的公司员工,离职(包含但不限于辞职、辞退、合同终止、退休等)员工一律不享有激励奖金。”落款日期为2011年1月1日。郭**对此发放办法真实性认可,并且表示每年的年终奖都是在第二年春节前后发放,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退休证、工资支付凭证、公司激励奖金发放办法、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昌**(2015)第08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郭**提交的2011年末成果金(2012年春节)发放方案未加盖中**司公章,中**司亦不予认可,且郭**对中**司提交的2011年公司激励奖金发放办法真实性予以认可,该发放办法与郭**提交的发放方案内容不同,故本院对郭**提交的发放方案不予采信,对中**司提交的公司激励奖金发放办法予以采信。用人单位对于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员工享受年终奖的条件是享受自主权的,发放年终奖并非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郭**虽主张中**司应向其发放2014年度年终奖,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中**司提交的公司激励奖金方法显示郭**亦不符合激励奖金发放条件,故郭**要求中**司支付2014年度年终奖12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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