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夏**与北京天**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郝**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材料厂与海城市录正道选矿厂(经营者: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北京**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材料厂与怀来**粉磨厂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中国石化**责任公司业兴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人**印刷厂与北京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一**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北京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