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北京市分行与赵**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农业**北京市分行与赵**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0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支付人民币39370.54元及相应的利息。

本院认为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0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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