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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孙**、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独任审判。此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被告李**、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张**起诉称:2015年4月9日原、被告双方在银行门外写下欠条一份,写明欠张**利息1万元整,6月份偿还。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1万元整;2、被告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滞纳金;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孙**、李**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笔款项的本金已经偿还了,再要求支付利息是没有依据的,且利息是从合同,主合同已经履行了,主合同就是已经消灭了的,再支付利息是没有依据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孙**与李**为夫妻关系。2015年4月9日,孙**向张**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张**利息1万元整。该欠条落款下方写有“6月份”字样。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张**诉争的1万元利息系基于之前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所产生,且该50万元借款已经全部返还。被告主张已经支付了包括该1万元在内的全部利息,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孙**向张**借款并就利息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双方之间的借款本金已经返还完毕,因该借款产生的利息应一并支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李**与孙**系夫妻关系,应当共同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故张**要求孙**、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张**要求孙**、李**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孙**、李**辩称已经支付了该笔借款的全部利息,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无法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利息一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孙**、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孙**、李**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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