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备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年昌民初字第18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六元,由杜**负担九十二元(已交纳),由杨**、北京市**备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一百四十四元(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四元,由北京市**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