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限公司与被告张**、王**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北京永**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有限公司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永**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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