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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公司与北京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公司)诉被告北京启明天辰投资咨询有**(以下简称启**公司)、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以下简称中**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立案前对中**司的财产申请诉前保全,我院予以准许并作出保全裁定。本院受理此案后,于2012年7月23日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王**、孟**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后变更为由代理审判员栾**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翟**、任**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启**公司、中**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8月5日,启**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2012年年初立即归还,中**司出函担保保证到期如期还款。还款日期到期后,原告无数次找到被告要求立即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仍不能还款,原告又找到中**司要求履行担保义务,中**司至今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故要求启**公司立即还款,中**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诉至房**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100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启明天**司、中**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4日,原告与启**公司签订编号为2011借字第0804借款协议,原告为甲方(出借方),启**公司为乙方(借款方)。双方约定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壹仟万元,甲方同意将壹仟万元借给乙方。借款期限:1、借款期限为壹年,借款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将自动续约。借款期限届满,乙方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三、利率、利息结算方式:借款年利率为14%,年息140万元。四、违约责任:乙方如到期未还借款,应自借款到期日的次日起,以未清偿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日,中担公司向原告就上述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出具保证担保承诺函,记载“根据贵司与北京启明天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的约定,贵司自愿将壹仟万元的自有资金出借给北京启**限公司,为确保贵司出借资金的安全,本公司承诺为北京启明天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借款行为向贵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2011年8月5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向启**公司账户电汇1000万元。同日,启**公司为原告出具1000万元的收据。后被告启**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利息,2012年初原告索要借款发现二被告经营地点均无人办公。

另查明,启**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因未办理年检手续,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中**司于2011年3月21日取得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

本院认为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担保承诺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以及被告中**司针对该借款协议提供的担保承诺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履行了给付借款义务后,被告**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还本金,但被告**公司未如约支付利息,且借款到期后亦未偿还本金,被告中**司也没有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因被告中**司出具的担保承诺函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司应与启明天**司对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基础,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被告**公司、中**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启明天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中担投资信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北京**限公司借款一千万元;被告中担投资信用**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启明天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万一千八百元,公告费八百二十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北京启明天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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