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兴顺发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不服行政变更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兴顺发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兴顺发汽车修理厂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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