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限公司与被告常宝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万**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北京万**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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