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光大**信用卡中心与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光大**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赵**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张**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此案,并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用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依法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信用卡中心起诉称,陈**于2012年11月21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账号为×××。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使用信用卡后未还清本金人民币43090.33元及各项费用。现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3090.33元及各项费用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告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信用卡申请表;证据2、信用卡领用合约;证据3、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4、被告的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据5、被告欠费明细。

被告陈**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被告辩称

被告陈**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本院庭审质证,原告信用卡中心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章程、消费明细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求,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本院对原告信用卡中心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2年11月21日,陈**向光**行申请办理光**行信用卡。陈**在申请信用卡的过程中,声明在申请书上所有的记载均属实;已阅读并了解申请表的《中国光**行信用卡章程》、《中国光**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自觉遵守章程及合约中的各项规定;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以下内容:乙方(即领用人)及其副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均需严格遵守《中国光**行信用卡章程》;乙方应承担因其信用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利息、服务费(取现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滞纳金和超限费等;乙方还款顺序为服务费、滞纳金、超限费、利息、取现、已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转账、消费的贷款本金和未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乙方账户任一笔贷款逾期90天以上后,对于乙方还款甲方(即光**行)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透支利息、费用(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直接记入乙方账户。《光**行章程》规定: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银行的此项利率变动而调整;持卡人未全部偿还最低还款额,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缴纳滞纳金;持卡人超信用额度用卡时,应按超过信用额度使用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确定的年费标准及相关年费政策缴纳年费;持卡人接受发卡机构其他信用卡相关服务的,应按照相应的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示为准。

后光**行批准陈**的申请,将卡号×××的信用卡交付陈**使用。2013年3月7日,光大**卡中心成立,光**行将信用卡欠费追偿业务全部授权与信用卡中心负责。截至2013年9月23日,陈**尚欠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43090.33元,利息1908.52元,滞纳金5384.19元。

上述事实,有信用卡中心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光**行与陈**之间形成的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应属有效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陈**在享受到光**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后,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并支付相关费用。现陈**未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所使用的银行款项,且该行为已符合银行收取相关费用的标准,故信用卡中心要求陈**偿还透支本金及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四万三千零九十元三角三分及截至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的利息一千九百零八元五角二分、滞纳金五千三百八十四元一角九分;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按照《中**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中**银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计算。

如果被告陈**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九元,公告费五百元,均由被告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