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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医院与郭**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天通苑中医院)与被告郭**、郭**、郭**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通苑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郭**、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天通苑中医院诉称:2013年1月4日,三被告的母亲张**因患病被120送至原告医院就诊,原告按照诊疗常规提供了医疗服务,原告交纳了押金。后因病情发展,2013年1月19日,张**去世。原告已经尽到了最大的责任和义务,张**此次治疗除押金外还应支付医疗费4033.31元。但是张**家属并未按时结算医疗费。后三被告作为张**的继承人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将原告诉至法院,经过昌**法院及北京**人民法院审理,均驳回了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但三被告仍未支付医疗费。原告认为张**和原告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诊疗义务,张**去世,三被告作为张**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张**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医疗费。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三被告在继承张**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4033.31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郭**、郭**、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郭**、郭**、郭**系张**的子女,张**无其他继承人。2013年1月4日,张**因病在天通苑中医院治疗。2013年1月19日,张**去世。

2013年郭**、郭**、郭**以医疗损害责任为由起诉天通苑中医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92505.5元,并申请对天通苑中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张**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但因郭**自行将张**的尸体火化,无法明确死亡原因,故无法进行鉴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郭**、郭**、郭**的诉讼请求。三人不服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

张**的住院费用清单、结算单及病历材料显示张**在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19日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2033.31元,已交纳押金8000元,尚欠医疗费4033.31元。

以上事实,有(2013)昌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9507号民事裁定书、医疗费清单、结算单、病历材料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据查明的事实,三被告之母张**确在原告处住院,原告已经为患者张**进行了治疗,双方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张**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医疗费。现张**已经死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三被告作为张**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张**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张**生前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郭**、郭**、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张**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北京市**中医医院支付医疗费四千零三十三元三角一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郭**、郭**、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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