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北京温**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关于大瓦窑192号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中所涉及的合同金额为20259万元,超出了本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北京**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北京**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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