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创**限公司诉上海博**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博**限公司订货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北**委员会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4)京仲裁字第08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博**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新通恒**公司支付人民币119,602.8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694.04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罚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博**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奉贤区,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818号仲裁裁决由上海**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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