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华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98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对本案证据及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申请人提交的社区居委会的《证明》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的居住人只有申请人一家三口,虽户籍登记中还有朱*,但其并未在此居住。依据《租赁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仅应包括申请人的爱人及女儿。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作为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员,理应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申请人要求变更承租人的诉求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裁定一审法院受理并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首**司的自管公房。现朱启*认为其作为共居人,符合公房承租人的变更条件,请求首**司变更承租人。因此,本案系涉及管理单位依据其管理职权审查当事人的承租资格的问题,系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朱启*的起诉并无不当,朱启*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