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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邮**任公司与上诉人李*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邮**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与上诉人李*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江**初字第4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薛*,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李***公司员工,从事飞行员工作。2012年1月4日,中**公司与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和空勤人员专项协议书。2014年7月25日李*向中**公司邮寄了辞职通知书,中**公司收到该辞职通知书。2014年7月20日中**公司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李*的辞职信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赔偿其公司造成的损失5万元。李*反申请要求:1、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及专项协议于2014年8月24日解除,中**公司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中**公司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飞行档案”转移手续(飞行档案包括《驾驶员飞行记录薄》、《航空人员××记录本》、《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员执照档案、中国**登记证等);3、向中**公司支付补偿金1万元。该委于2014年11月8日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1、中**公司与李*劳动关系于2014年8月24日解除,中**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李*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驳回中**公司的仲裁请求;3、驳回李*其他仲裁反申请请求。中**公司、李*均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李*不再主张向中**公司支付补偿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专项协议书、辞职通知书、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李*于2014年7月25日向中**公司邮寄了辞职通知书,中**公司收到该辞职通知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双方劳动合同应自2014年8月24日起解除。中**公司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未解除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航空业惯例,飞行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航空公司不应安排飞行任务,中**公司要求李*赔偿其5万元的代工损失,依据不足,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对中**公司关于其无需为李*出具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办理《驾驶员飞行记录簿》、《航空人员××记录本》、《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员履历档案、飞行员执照档案转移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驳回中**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中**公司与李*的劳动合同自2014年8月24日起解除;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三、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中**公司上诉称:1、李*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李*在递交辞职通知书后就不来单位上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含义是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后,仍然要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的30日内继续履行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因此,李*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原审法院没有认识到李*辞职的程序违法行为,没有正确适用法律。2、李*的辞职行为给我方造成了代工损失5万元,应当承担该损失。李*辞职后,中**公司不得不对已有的航线、飞行员、飞机作出调整,寻找其他飞行员替代执行飞行任务,因此,李*应当对此损失予以赔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1、中**公司与李*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无需为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安全评估证明以及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2、李*赔偿代工损失5万元。

针对中**公司的上诉,李*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依据上述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法院驳回中**公司的上诉请求。

李*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空勤人员体检档案的转移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明显错误。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空勤人员体检档案的转移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②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中**公司负有办理转移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空勤人员体检档案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③如果缺少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员将无法实现再就业。④依据民航总局以及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中**公司应将飞行员的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空勤人员体检档案移交其所在地的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2、原审判决认定《安全评估证明》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应属错误。①《安全评估证明》并非民航行政部门出具,而是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由用人单位向飞行员出具。该事项并非行政部门权限范围,应当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②该《安全评估证明》与用人单位开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作用类似,飞行员再就业时,需向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原用人单位开出的该项证明,否则,飞行员无法实现再就业。

针对李*的上诉,中**公司辩称:飞行技术档案不属于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的个人档案,因此不受劳动合同法、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的约束。飞行技术档案的流转和管理应当遵照国家民航局行政管理规定。请求法院驳回李*的上诉请求。

中**公司、李*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中**公司、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李*在劳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应赔偿中**公司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李*辞职,中**公司临时使用其他单位相同岗位人员,支付超过李*辞职前薪酬标准和有关待遇的费用)”的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属无效。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除前述约定外,其余部分有效,双方均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主权,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单方行为,并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前提,解除劳动合同预告期届满之日,其行为就发生相应的确定性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李*于2014年7月25日向中**公司邮寄了辞职通知书,中**公司收到该辞职通知书,李*与中**公司之间劳动合同于解除预告期届满之日解除。中**公司有关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中**公司主张李*赔偿代工损失5万元,其理由是李*在解除预告期内没有提供劳动,根据相同工种岗位飞行员工资、补贴计算代工损失,但是,中**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代工损失的客观存在,以及损失与李*辞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中**公司有关李*赔偿代工损失5万元的上诉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鉴于前面所述,李*与中**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已解除,中**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中**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其无需为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李*有关飞行技术资料移转事项,涉及民航管理部门对飞行员流动和飞行员再就业、证照变更等方面的政策性规定,此政策性规定是为规范各级民航行政管理机关对飞行员资质的管理和飞行准入的控制。中邮航公司因遵照执行上述管理制度与规定,而与李*产生移转飞行技术资料的争议,涉及民航管理部门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故双方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理。李*有关对此项争议应作出实体裁决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综上,中**公司、李*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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