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诉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行初字第39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林**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