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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大连分行与张家口中地装备探矿工程**公司、大连**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信银**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大**信)与张家口中地装备探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中地)、大连**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瀚)、内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中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大**信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张家口中地、大**瀚、内蒙古中瀚资金共计65088934.6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申请对张家口中地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路4号土地(张市东国用2009第095号)及地上建筑物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冻结张家口中地装备探矿工程**公司、大连**限公司、内蒙古**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65088934.68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张家口中地装备探矿工程**公司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路4号土地(张市东国用2009第095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中相应价值部分,或者查封、扣押张家口中地装备探矿工程**公司、大连**限公司、内蒙**有限公司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扣押的期限按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中**司大连分行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执行法院(大连**民法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人民币。逾期未交纳的,视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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