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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等与索×6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索×1、索×2、索×3与被告陈*、索×4、索×5、索×6、索×7、索×8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告索×8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山西省×市×区×院×区×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为继承遗产案件,被继承人王*死亡时的住所地及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为北京市东城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索*8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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