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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4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七元,由王**负担八十八元(已交纳);由王**负担五十九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七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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