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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北**有限公司与北京申全**场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燕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司)因北京**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执行(2008)高民终字第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

燕**司称:2008年9月,二中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申全**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公司)持有的北京庆**有限公司价格为298.5537万元的股权,但至今未予处分。也没有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系统和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离境措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将(2008)高民终字第954号民事判决提级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08年7月14日,本院就燕**司与申**公司其他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8)高民终字第954号终审判决,该判决维持了北京**人民法院关于解除燕**司与申**公司等之间合作协议;申**公司赔偿燕**司损失等的判决。因申**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燕**司向二中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08年8月14日依法受理,案号为(2008)二中执字第1223号。在执行中,二中院冻结了申**公司持有的在北京庆通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格为298.5537万元的股权,同年,由于冻结的股权系另外诉讼案件争涉的财产,且申**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中院作出(2008)二中执字第1223号民事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北京庆**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7日更名为北京庆通世纪**限公司。燕**司未能提供北京庆通世纪**限公司的办公场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但因无法对该财产价格进行评估,故执行法院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提级执行的法定情形,燕**司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燕北**有限公司的提级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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