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22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及其辩护人张*、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222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