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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华隆置**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华**有限公司、被告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一百九十六元,由原告蔡**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一万四千一百七十一元退还原告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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