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五十元,由原告蔡**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六千二百元退还原告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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