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范**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职权对本案管辖权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借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刘**住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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