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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宇**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13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杜**担任审判长,法官朱**、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宇**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宇*时代公司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八百二十六元及保全费五千元,由北京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九十五元,由北京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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