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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及其辩护人任**、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于2013年3月24日,在北京市大兴区狼垡警务站附近,以帮助被害人胡xx托人尽快释放胡xx被派出所盘查的妻子李xx(冒**xx)为名,骗取被害人胡xx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胡xx报警后,被告人熊*将所骗钱财退还,后于2015年7月29日被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提供的取款记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110接警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熊*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任**关于被告人熊*无前科、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张*关于被告人熊*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将赃款退还,应当免除对被告人熊*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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