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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江**有限公司与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司)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行立初字第3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三**司称,三**司提交了(2015)大执字第4002号执行通知书,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三**司提起的诉讼符合起诉条件,有事实依据;三**司对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受法院生效的判决效力所羁束的情形,”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中的生效裁判不应包括本案中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所依据的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书,三**司并不知晓,也未向三**司送达,尚未对三**司发生法律效力,不羁束三**司。三**司请求撤销(2015)大行立初字第300号行政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三**司起诉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大兴人保局),要求撤销大兴人保局所作京兴人社监罚字(2015)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6号处罚决定)。因大兴人保局作出6号处罚决定,已向北京**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司,北京**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定,对6号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作出了判断,故本案的诉讼标的已经为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羁束,三**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三**司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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