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晶**博山分公司与被告北**出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金**限公司博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2.00元,申请费5000.00元,均由原告山东金**限公司博山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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