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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朱**,被告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诉称:我与石**于2012年8月6日在青岛**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月3日女儿xSHI在美国洛杉矶出生。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且矛盾不断,逐渐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己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诉至贵院,请求判决如所请。诉讼请求:1、判决我与石**离婚。2、女儿xSHI由石**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石**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石*1辩称:一、同意解除我与任*的婚姻关系。二、同意女儿xSHI由我抚养。三、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任*返还我100万元及4年理财收益。四、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任*为女儿的红包现金所开立的账户,应由xSHI的抚养人保管。五、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后财产“格拉芙牌”1.2克拉无暇钻戒一枚,“哈**”钻石戒指一枚,卡地亚带钻手镯一枚,传家金手镯一枚,爱马仕戒指一枚,归我所有。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任*分别承担婚姻期间共同投资美国CMB投资项目所欠债务的各一半。七、本案诉讼费由任*承担。事实及理由:一、我在与任*交往中任*怀孕,任*要中止怀孕,我不同意,任*以我无正当职业为名、提出要婚后生活抚养孩子保障金。我父亲石*2在2011年7月23日通过自己招商银行帐户向任*招行账户转帐人民币100万元。2011年8月6日在哈尔滨香格里拉饭店举办了婚礼,任*于2012年1月在美国洛杉矶生一女孩,婚后双方一直与我父母共同生活,其所有生活及一切开销全部由我父母所支付。并且我为任*办理了招商银行钻石白金信用附属卡,供任*消费。我父亲石*2所转账汇入任*帐户中的100万元只做为理财产品,没有为家庭支出过,此款及其理财收益应予以归还给我。二、2012年女儿出生后,女儿所收红包一直由任*保管,在2013年初任*口头声明账户己经达到6万多元,累计至今估算为近10万元,其中大部分为我亲戚朋友所赠,此笔款项理应归属抚养人保管。三、我在结婚前后多次购得及朋友赠送的高档首饰钻戒。其中2011年7月购得1.2克拉无暇钻戒一枚;“哈**”钻石戒指一枚;朋友赠送xSHI卡地亚带钻手镯一枚;我母亲送孙女传家金手镯一枚;朋友送我爱马仕戒指一枚。以上财物均被任*据为己有。以上物品不仅仅是财物,它更具有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亲情和友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归还给我。四、双方婚期内有共同债务400万元人民币。2014年初我与任*商定共同投资美国CMB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各向双方家长借款投资。在2014年6月份是以我名义签署办理了美国CMB投资项目。此次美国CMB投资所支付的资金费用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双方共同承担各自的一半。请求法院对双方共有债务依法平均分割。五、婚姻状况。任*从一开始内心里就没打算和我结婚,婚礼都办了,却一直拖着不去婚姻登记,要我再买一套200平的房产。因我家有别墅,我还另有2套100平的公寓,所以我父母没同意买。眼看孩子出生都六个多月了,我就答应了任*去美国买房子,这才勉强去办理了婚姻登记,此时己经是距离婚礼举办一年之后了。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任*就寻找各种理由不回家居住,当我在任*手机信息及微信中找到与其它男人有不正当关系的证据时,任*恼羞成怒。为此在当天5月11日曾向崇**出所报案。说有个男人抢了手机。至此画皮被揭穿。我认为,任*的婚外情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任*与石×1自由恋爱,于2012年8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生有一女:xSHI,2012年1月3日出生。现任*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一,在婚前,石**为任×购买“格拉芙牌”1.2克拉无暇钻戒一枚、“哈利温斯顿”钻石戒指一枚,在婚姻存续期间,石**购买“卡地亚”带钻手镯一枚、传家金手镯一枚、“爱马仕”戒指一枚,任×于2014年10月16日取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路1号地下二层车位所有权,该车位购买价款为290257元,系任×通过信用卡贷款方式付款,现每月还款6千余元。

在审理中,双方同意婚生女由石**抚养,任*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800元。石**提出其父亲曾在2011年给任*人民币100万元,应当予以返还;任*提出该款项是彩礼钱,不应返还,且均已花完。石**提出自己名下曾有存款人民币15000元,现已花完。石**提出有债务人民币400万元,主要用于CMB项目的投资款,债权人为双方父母;任*对此不予认可,提出其母亲曾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给石**父亲,为此提供个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主要载明:一、石**借接x25万美元整。此款专项用于投资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办理石**和任*的美国投资移民。二、石**同样投资25万美元。双方共同投资50万美金。此款专项用于投资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办理石**和任*的美国投资移民。受益人为石**和任*。收益人石**和接x。三、如果此款项在一个月之内不能打入EB5投资移民项目在美国的专项账户,石**需要返还25万美元到接x的账户。四、此投资的收益和损失由接x和石**各承担一半。五、办理投资的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费5万美元,律师费1.5万美元等由申请人石**负责筹款。六、还款方式、时间:当此EB5投资移民项目的任何返还款项包含本金和收益打入石**账户内,石**应当同时将此资金个打入接x的账户50%,石**账户50%。七、此投资移民项目的主申请人是石**,唯一的副申请人是任*。主申请人石**申请移民成功取得美国绿卡的同时副申请人任*也必须取得美国绿卡。否则石**赔偿接x人民币100元整。石**对该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可。任*提出其用于偿还车位贷款的款项均为其母亲所支付,为此提供了银行流水,该流水显示自2014年1月开始从任*母亲接x的账户内向任*用于偿还车位款的账户内每月均有转账,数额在6千元左右。关于首饰,任*提出婚前的戒指是自己的,婚后购买的首饰只有一份爱马仕截至在自己处,其他的在石**母亲的保险箱内;石**提出所有首饰均在任*处,现要求其全部返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借款协议、银行转账明细、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任*起诉要求离婚,石**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均同意婚生女由石**抚养,任*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对此本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关于石**主张的要求任*返还所有首饰一节,根据双方陈述,“格拉芙牌”1.2克拉无暇钻戒一枚、“哈利温斯顿”钻石戒指一枚系婚前由石**购买并给予任*,该行为应认定为赠与,故上述首饰应为任*的个人财产,故本院对石**要求任*返还上述首饰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任*仅认可“爱马仕”戒指在自己处,其他婚后所购买的首饰均在石**母亲处,而石**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他首饰亦在任*处,现石**没有证据其主张,故本院石**要求任*返还其他首饰一节不予支持。关于石**所提出的债务一节,因任*不予认可,且根据双方自认的借款协议的约定,该款项涉及案外人,故不宜在本案中解决。关于石**要求任*返还其父于2011年给予任*的人民币100万元一节,现任*认为是彩礼,故不同意返还,对此本院认为因该款项是在双方婚前石**父亲给予任*的款项,故本院对任*提出的上述款项为彩礼的主张予以采信,对石**要求返还上述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石**要求分割地下车位一节,根据任*提供的证据显示,该车位登记在任*个人名下,且所每月所偿还的购买车位的贷款均是由任*母亲账户内转到人民网的还款账户,虽然石**提出上述款项是任*将夫妻共有款项存在任*母亲处,但其未就此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故应认定该车位为任*母亲出资购买并赠予任*个人的财产。因此本院对石**要求分割车位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任*与被告石**离婚。

二、婚生女xSHI由被告石**抚养,原告任**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xSHI抚养费八百元至xSHI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月五日前给付。

三、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婚后共同财产“爱马仕”戒指一枚,归原告任×所有。

五、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路1号地下二层车位一个归原告任×所有。

六、驳回原告任*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任*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石**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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