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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美国**公司(简称微芯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4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2014年8月12日,上诉人微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单宝荃以及委托代理人董*、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董*、王**,原审第三人上海海**限公司(简称海**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邱*到庭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人民法院查明:

本专利系专利号为200720067381.0、名称为“一种闪存微控制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2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3月12日,专利权人为海**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闪存微控制器,包括内核单元、外设单元,

内核单元、外设单元通过总线相互通讯;所述内核单元包括CPU、时钟发生器、复位逻辑、存储器,所述外设单元包括输入输出端口、定时器、模数转换器;其特征在于:

该闪存微控制器还包括功能部件单元,该功能部件单元至少包括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该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通过总线与内核单元、外设单元通讯。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闪存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包括控制寄存器、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所述控制寄存器通过控制线分别与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逻辑控制电路相连,所述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逻辑控制电路通过控制线串接,所述的逻辑控制电路有两个信一号输出端。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闪存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电压检测电路包括分压电路、稳压器及比较器;

电源电压、接入分压电路和稳压器,控制寄存器通过控制线连接分压电路,分压、电路电压输出端连接到比较器反相输入端,稳压器电压输出端连接到比较器同相输入端。

4、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闪存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外设单元还包括两路捕捉/比较/脉宽调制模块,高速串行外围接口,高速芯片间总线方式模块,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模块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上述各模块分别接入总线与内核单元、功能部件单元、及其他外设单元通讯。

5、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闪存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部件单元还包括器件配置位、片内上电延时复位模块、看门狗定时器、休眠模式控制模块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上述各一模块接入总线与内核单元、外设单元、及其他功能部件单元通讯。

6、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闪存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器包括程序存储器及数据随机存储器,该数据随机存储器包括特殊寄存器及通用寄存器。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闪存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程序存储器是容量为4K(16bit的FLASH程序存储器,特殊寄存器的容量为64(8bit,通用寄存器的容量为192(8bit。

8、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闪存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时钟发生器为芯片系统时钟振荡器;所述定时器为三路定时器。

9、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闪存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模数转换器为8位5通道模数转换器。”

2011年4月2日,微芯公司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微芯公司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下称证据1):《PIC?18Fxxx单片机原理及接口程序设计》,刘和平、刘*、余**、郑**编著,北京**学出版社2006年3月第2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40页、第113页、第141页、第154页、第167页、第212页、第296-315页、封底页,复印件共68页;

附件2(下称证据2):公开号为CN163957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公开日为2005年7月13日;

附件3(下称证据3):《PIC?单片机入门与实战》,张**编著,北京**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2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6页、封底页,复印件共9页;

附件4:第ZL200720067381.0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即本专利)。

微芯公司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公开逻辑控制电路是如何根据接收到的电压下降信号和控制寄存器提供的拉制信号,来输出复位信号和/或复位中断信号的,其仅给出了一种设想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上述功能的技术手段,因此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2)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权利要求2中的逻辑控制电路、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在说明书中只记载了一种具体的结构,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说明书中上述公开的内容无法推知除了该具体的结构以外的其他的结构,也无法推知其他的所有的结构都能解决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在从属权利要求3-9中增加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对上述逻辑控制电路、滤波器作进一步的限定或解释。因此,权利要求3-9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1、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9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5月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海**司,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微**司于2011年5月3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作为证明公知常识的教科书附件5:《计算机硬件技术基础》,张**等编著,清**出版社,2000年11月第2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8-21页、第174-178页、第264-275页、第366-367页,复印件共25页。微**司在上述补充意见陈述书中补充意见如下:1、说明书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9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使将本专利所有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仍旧无法得到一个可以解决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4、权利要求2-9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1)本专利说明书仅给出了对其要保护的闪存微控制器的简要描述,既未明确给出各个功能部件之间的详细连接关系,也未明确阐述所描述的部件如何能够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因此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罗列了内核单元包括CPU、时钟发生器、复位逻辑和存储器,外设单元包括输入输出端口、定时器、模数转换器,但是仅仅说明内核单元与外设单元通过总线通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CPU、时钟发生器、复位逻辑和存储器的结构、连接关系、数据传输关系,也不清楚输入输出端口、定时器、模数转换器的结构、连接关系、数据传输关系;权利要求2中仅罗列了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所包括的功能块,对各个功能块的结构、连接关系、数据传输关系没有记载,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两个信号输出端的输出信号由何而来,这两个信号有何作用,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权利要求4中“高速”造成不清楚,不知具体为多高的速度;权利要求5中罗列了多个功能部件单元,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这些功能部件单元的结构、连接关系、数据传输关系,也不清楚这些功能部件单元与其他内核、外设单元之间的关系,另外,权利要求5记载功能部件单元包括器件配置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一个位如何能够实现为功能部件单元;权利要求8中术语“芯片系统时钟振荡器”既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术语,在说明书中也没有对其进行定义或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该术语所表达的技术涵义;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的其他权利要求同样存在以上类似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9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的规定。(3)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稳定电源系统、保护负载,提高系统杭干扰能力;在完成所要求的任务的同时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储器容量大的问题,降低成本;提高系统可靠性和设计灵活性,但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闪存微控制器的各个部件,依据该权利要求1构成的闪存微控制器无法解决稳定电源系统、保护负载,在完成所要求的任务的同时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储器容量大的问题,以及提高系统可靠性和设计灵活性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另外,即使将所有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仍旧无法得到一个可以解决上述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4)关于权利要求2中的“滤波器”,并非所有的滤波器都能够滤除电源电压波动时间小于滤波时间的电压下降信号,只有低通滤波器能实现本实用新型专利中“滤波器”的功能,而如果采用高通滤波器,那么与本专利正好相反,只有电源的电压波动时间小于滤波周期时,滤波器才传递低压信号,其不能实现说明书中记载的“使得电源的电压出现小的波动时,该低压监控电路不会因为瞬时的低压而使系统复位,保证系统仍可正常运行”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从属权利要求3-9中增加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对上述滤波器作进一步的限定或解释,因此权利要求3-9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5月17日向海**司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微芯公司于2011年5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海**司。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8月9日举行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并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无异议,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微芯公司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并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专利复审委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2月14日,故适用2001年《专利法》及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

2、微芯公司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说明书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微芯公司当庭出示附件1、3、5的原件,海**司对微芯公司提交的附件1-3、5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微芯公司当庭提交三份声称为公知常识性的证据:《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第三版(童**、华**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1月第3版,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322-323页、第352-353页)的复印件并出示了原件(下称证据6)、第138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下称证据7)、查询报告(其中包括盖有“中华人**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专用章”骑缝章的《PICmicro?中档单片机系列参考手册》复印件(共5页)、查询报告相关文件复印件(共6页)及《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网络搜索结果打印页(共2页))并出示了相关原件(下称证据8),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将该公知常识性证据复印件转交给海**司,海**司对证据6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对证据7和证据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7、8不是公开出版物,并非专利法意义上的公知常识证据,故不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4、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就本案的全部无效理由及证据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鉴于双发当事人当庭均已经充分陈述了意见,因此口头审理结束之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接受当事人的任何书面意见和证据。

2012年7月1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第20218号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书(简称第20218号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1、审查基础

海**司在无效程序中未提交任何修改文本,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证据认定

关于微芯公司提交的附件1-3(即证据1-3)、附件5(下称证据5)、证据6,海**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日期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发现影响证据1-3、证据5、证据6真实性的瑕疵,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证据1-3、证据5、证据6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关于微**司当庭提交的证据7为第138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由于其不属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规定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未构成本专利的在先生效决定,也未就相同的事实对所涉及的公知常识得出倾向性意见,因此对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微**司当庭提交的证据8(盖有“中华人**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专用章”骑缝章的《PICmicro?中档单片机系列参考手册》相关页复印件、查询报告相关文件复印件及《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网络打印页)。其中《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仅是对有关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说明。对于《PICmicro?中档单片机系列参考手册》,其相应页下脚标上印刷的“?2004MicrochipTechnologyInc”是著作权的权利声明,没有其他内容记载有该印刷品的出版发行信息,其本身没有ISBN号等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要件,未构成公开的出版物。对于《涉外作品自愿登记申请表》中记载的“创作完成日期2004年8月”仅仅是著作者在登记版权信息时自己的一个声明,且该表中首次发表日期为空,创作完成并不代表公众可以获知,在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下,不足以确定该日期即为作品的实际公开日期。因此,当前没有证据表明证据8中所包含的《PICmicro?中档单片机系列参考手册》为正式的公开出版物且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无法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或者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对其作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的主张不予支持。

3、关于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微芯公司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复杂环境给电源系统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稳定电源系统、保护负载。然而,(1)本专利的说明书仅仅给出了对其要保护的闪存微控制器的简要描述,既未明确给出各个功能部件之间的详细连接关系,也未明确阐述所描述的部件如何能够解决所述技术问题;(2)举例如下:说明书中并未公开逻辑控制电路是如何根据接收到的电压下降信号和控制寄存器提供的拉制信号,来输出复位信号和/或复位中断信号的;(3)涉案专利直接给出程序存储器、通用寄存器和特殊寄存器的容量,而对于其容量是如何选择的却只字未提,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在满足闪存微控制器的需求、完成所要求任务的同时将现有技术中不得不较大的存储器容量减小到说明书中所给出的特定值;(4)涉案专利以功能性语言描述了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该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在电压波动时可以产生BORIF或BOR信号,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BORIF与BOR信号的关系,更无法获知BORIF与BOR信号如何能够实现稳定电源系统、保护负载的功能,根据说明书的记载,BORIF信号的作用是引起中断,BOR信号的作用是引起复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这两者如何能够影响或者保护电源系统;(5)本专利记载通过提供各种特殊功能部件模块即可使系统可靠性和设计灵活性得到提高,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该专利的说明书中只能得到关于一些闪存微控制器中公知部件的描述,无法得知这些公知的功能部件为何能够比现有技术提高系统可靠性和设计灵活性。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发明内容部分第1-3行的记载,本专利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克服复杂环境给电源系统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稳定电源系统、保护负载。针对本专利所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如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发明内容部分、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至4所示,明确地给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详细描述了各功能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参见图1,在本专利的闪存微控制器中,内核单元与外设单元连接到总线,在闪存微控制器中设置功能部件单元,其中包括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该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连接到总线,通过总线与内核单元、外设单元通讯。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设置一个检测电压值,并检测电源电压,在电源电压下降到该设定值后,产生复位中断信号或复位信号。通过上述技术方案,本专利克服了复杂环境给电源系统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稳定了电源系统和保护了负载,从而解决了本专利所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实现了相应的技术效果。

(2)关于“逻辑控制电路”,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4-8行、第9-15行,以及说明书附图3,已经清楚完整地记载了“逻辑控制电路”具有两个信号输出端,还记载了有关“逻辑控制电路”在该闪存微控制器中所起到的作用即产生复位中断信号或复位信号,并记载了其与其他功能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即与“滤波器”和“控制寄存器”连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按照说明书文字和附图所记载的内容,实现该逻辑控制电路。

(3)根据说明书第3页第12行-16行的记载,本专利给出了程序存储器、特殊寄存器、通用寄存器的存储容量的清楚且完整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该说明书后可以清楚地获知根据该说明设定程序存储器、通用寄存器和特殊寄存器的存储容量后即可降低存储容量和存储成本。

(4)根据说明书第7页第16行的记载,BORIF即为复位中断信号,BOR即为复位信号。根据说明书第7页第10行-16行以及附图3的记载,微控制器的控制寄存器通过控制线设置电源电压检测电路的检测电压值,通过控制线设置滤波器滤波周期值,通过控制线设置逻辑控制电路产生复位信号还是复位中断信号。具体地,在电源电压下降到设定值后,电源电压检测电路通过控制线将电压下降信号传递给滤波器进行滤波处理。如果电源电压波动时间小于滤波时间,则滤波器不传递信号;否则,滤波器通过控制线将电压下降信号传递给逻辑控制电路,逻辑控制电路产生复位中断信号或复位信号。通过滤波器对电压下降信号的处理可以触发逻辑控制电路产生复位中断信号或复位信号,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均了解,复位中断信号可以在保存当前运行的关键程序和数据之后使单片机进行复位处理,即恢复到微控制器的初始工作状态,复位信号可以使微控制器直接进行复位处理,而复位处理则保证了微控制器系统中的电路稳定可靠地工作,从而稳定电源系统、保护负载,提高了整个结构的抗干扰能力。

(5)参见图1,总线上设置了大量的接口,可以连接功能部件单元中的器件配置位、片内上电延时复位模块、看门狗定时器与休眠模式控制模块,根据说明书第8页第1行-12行的记载,器件配置位32可以决定器件的工作模式及部分功能的运用与否,如上电延时、欠压复位以及看门狗定时器,由此,器件配置位可以对器件的工作模式以及部分功能的运用与否进行配置,使得系统能够对上电延时、欠压复位以及看门狗定时器的功能进行灵活的选择,从而使得系统的设计灵活性得到提高,由于器件配置位、片内上电延时复位模块、看门狗定时器与休眠模式控制模块都连接在总线上,片内上电延时复位模块33在芯片上电时会产生一个复位信号,如果上电延时使能,则开始上电延时,并在延时结束后,由片内上电延时复位模块33激活起振定时器芯片开始工作;看门狗定时器34带有8位预分频器,采用32KRC振荡器作为计数时钟,可产生溢出复位,在休眠模式下可唤醒CPU;休眠模式控制模块35的功能是进入休眠模式器件的振荡器停振,输入输出端口保持原有电平,休眠模式控制模块35通过器件复位、看门狗定时器唤醒或外部中断唤醒CPU,从而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因此,微芯公司关于本专利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关于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微芯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逻辑控制电路、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在说明书中只记载了一种具体的结构,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说明书中上述公开的内容无法推知除了该具体的结构以外的其他的结构,也无法推知其他的所有的结构都能解决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进一步,并非所有的滤波器都能够滤除电源电压波动时间小于滤波时间的电压下降信号,只有低通滤波器能实现本实用新型专利中“滤波器”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在从属权利要求3-9中增加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对上述逻辑控制电路、滤波器作进一步的限定或解释,因此,权利要求3-9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本专利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复杂环境给电源系统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稳定电源系统、保护负载。针对本专利所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如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发明内容部分、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至4所示,明确地给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详细描述了各功能部件的组成及连接关系,包括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逻辑控制电路。关于权利要求1中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总体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够清楚的明了,该模块的作用就是对输出电源的检测,当出现波动的情况时进行复位恢复的操作以保护功能部件。关于权利要求2中的滤波器,其作用是在电源电压出现小波动时,使低电压监控电路不会因瞬时的低压而使系统复位,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总体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够清楚如何选择满足上述功能的具有滤波功能的器件,权利要求2中关于滤波器的记载是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关于权利要求2中的电源电压检测电路、逻辑控制电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总体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够清楚满足需要的多种实现方式的逻辑控制电路和电源电压检测电路。因此,微**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由于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微**司所述的由于在从属权利要求3-9中增加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对逻辑控制电路、滤波器作进一步限定或解释从而导致权利要求3-9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5、关于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1

微芯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罗列了内核单元包括CPU、时钟发生器、复位逻辑和存储器,外设单元包括输入输出端口、定时器、模数转换器,但是仅仅说明内核单元与外设单元通过总线通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CPU、时钟发生器、复位逻辑和存储器的结构、连接关系、数据传输关系,也不清楚输入输出端口、定时器、模数转换器的结构、连接关系、数据传输关系。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1清楚地记载了该闪存微控制器包括通过总线通讯的内核单元和外设单元,内核单元包括有CPU、时钟发生器、复位逻辑、存储器,外设单元包括输入输出端口、定时器、模数转换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并结合现有技术可以清楚地获知各功能部件的结构,因此微芯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

微芯公司认为:权利要求2仅仅罗列了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所包括的功能块,对各个功能块的结构、连接关系、数据传输关系没有记载,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两个信号输出端的输出信号由何而来,这两个信号有何作用,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2已经明确记载“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所包括的各个功能块之间的连接关系,例如:“所述控制寄存器通过控制线分别与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逻辑控制电路相连,所述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逻辑控制电路通过控制线串接”已经给出了“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所包括的各个功能块之间的连接关系和数据传输关系。进一步,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所述的逻辑控制电路有两个信号输出端”可以由使用者根据需要确定其信号输入端和输出端,并根据其确定的信号输入端和输出端来进一步确定这两个信号输出端的作用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因此,微芯公司关于权利要求2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关于权利要求4

微芯公司认为: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高速”造成含义不清楚,不知具体为多高的速度。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高速串行外围接口”、“高速芯片间总线方式模块”、“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模块”,各自是一个完整的技术特征,不能将个别文字割裂开来理解该技术特征的含义,“高速串行外围接口”、“高速芯片间总线方式模块”、“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模块”是本领域的常用的技术术语,具有明确的含义。因此,微芯公司关于权利要求4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权利要求5

微芯公司认为:权利要求5罗列了多个功能部件单元。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这些功能部件单元的结构、连接关系、数据传输关系,也不清楚这些功能部件单元与其他内核、外设单元之间的关系。另外,该权利要求5记载功能部件单元包括器件配置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一个位如何能够实现为功能部件单元。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5已经明确记载了功能部件单元包括的各个功能块之间的连接关系,例如:“上述各模块接入总线与内核单元、外设单元、及其他功能部件单元通讯”,清楚的描述了各个功能块与内核单元、外设单元、及其他功能部件单元之间的连接关系和数据传输关系。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器件配置位的功能是公知的,因此,微芯公司关于权利要求5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5)权利要求8

微芯公司认为:权利要求8术语“芯片系统时钟振荡器”不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术语,在说明书中也没有相应定义或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该术语所表达的技术涵义。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芯片系统时钟振荡器”是指芯片系统时钟通过振荡器的方式实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闪存微控制器,其可以作为一种芯片,各种微控制器中,都需要存在系统时钟。因此,“芯片系统时钟振荡器”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技术术语,微芯公司关于权利要求8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6)关于其余权利要求

微芯公司认为:由于其余权利要求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因此其余权利要求同样存在以上类似的缺陷。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由于微芯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由于其余权利要求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而导致其余权利要求同样存在以上类似缺陷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6、关于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微芯公司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稳定电源系统、保护负载,提高系统抗干扰能力;(2)在完成所要求的任务的同时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储器容量大的问题,降低成本;(3)提高系统可靠性和设计灵活性。但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闪存微控制器的各个部件,依据该权利要求1构成的闪存微控制器无法解决稳定电源系统、保护负载,在完成所要求的任务的同时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储器容量大的问题,以及提高系统可靠性和设计灵活性的技术问题。进一步,即使将所有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也无法得到一个可以解决上述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发明内容部分第1-3行的记载,本专利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克服复杂环境给电源系统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稳定电源系统、保护负载。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提供的闪存微控制器中,内核单元与外设单元通过总线相互通讯,通过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记载“该闪存微控制器还包括功能部件单元,该功能部件单元至少包括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该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通过总线与内核单元、外设单元通讯”可以获知,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可以通过总线向内核单元与外设单元发送信号,内核单元和外设单元也可以通过总线向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发送信号,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检测到电源电压下降到设定值后,即可通过总线向内核单元发送信号(复位中断信号或复位信号),触发内核单元启动保护措施,克服复杂环境给电源系统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稳定电源系统与保护负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闪存微控制器包括的功能模块及其之间的连接关系,已经给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电路结构。因此,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已经从整体上反映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2-9在独立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由于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已经包含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无论是否将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均是一个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完整技术方案。

因此,微芯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7、关于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微芯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闪存微控制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闪存微处理器(参见证据1的第1、3、23章,表1.2,图1.3),包括:ALU、8X8乘法器、程序计数器、译码器、寄存器,时钟发生器,通过复位指令使芯片复位,存储器;端口A-E,定时器,ADC;可编程的掉电锁定复位低电压检测PBORPLVD模块。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内核单元通过总线通讯。

微芯公司认为,证据3与证据5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利用总线实现不同部件单元之间的相互通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证据3涉及PIC?单片机,证据5涉及计算机硬件技术,然而,证据3与证据5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内核单元通过总线通讯”。进一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证据6也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

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证据1公开,而且目前也没有依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正是由于上述连接结构的改进,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客观上能够实现各模块间相互依靠,从而带来微处理器系统整体抗干扰水平提高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因此,微芯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

微芯公司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理由是,在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但仍然存在未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微控制器的欠电压检浏电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的基拙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证据2公开了一种欠电压检测电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1页第11-18行、第28-29行,第2页第2-14行,第3页第1-20行,第4页第18-19行,第5页第20-22行,图1-3、5A、5B*):一种欠电压检测(UVD)电路,对电源电压和参考信号之间的差进行积分,并利用此积分信号确定是否应当产生复位;比较器1接收分别来源于电压参考信号和电源电压的两个输入电压信号,产生两个输出:V2V和V2I;向积分器3传送输出V2I,由积分器3对V2I进行积分,并产生复位信号;鉴别器电路4对积分器输出的信号进行处理,产生用于传送给复位装置的修改复位信号;积分器3产生输出信号Vo,Vo具有与时间的近似线性关系;积分器3执行积分功能,并当达到其断路点时,积分电压使INV1改变其状态,从而产生复位信号。

如上文所述,已经得到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结论,而微芯公司关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的前提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其并未具体说明证据2是否公开了上述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由于微芯公司所主张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经核查后也未发现证据2有明显公开上述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之处,因而微芯公司关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关于权利要求3-9

由于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因此,以此为基础得出的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3-9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均不成立。

综上所述,微芯公司所主张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0218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被上诉人辩称

微芯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0218号决定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微芯公司在诉讼中明确其对第20218号决定的异议点仅在于以下两点:一、关于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评述;二、关于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评述。微芯公司还增加诉讼理由称第20218号决定存在对新颖性问题漏审的程序问题,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答辩称对于无效请求提出之日起超过1个月的理由,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合议组决定是否采纳;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口审过程中已经就此问题询问海**司,并口头告知微芯公司新颖性问题不予采纳,而且口审记录表显示微芯公司明确其理由为创造性。经核实,口审记录表显示微芯公司在口审中新增加新颖性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此征求海**司的意见,海**司要求不予审理,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仅就创造性理由进行审理。此外,微芯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如下证据: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2、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2;4、《PIC单片机入门与实战》,张**编著,北京**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2005年3月第2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6页,封底页,共9页(公知常识证据);5、《计算机硬件技术基础》,张**等编著,清**出版社,2000年9月第2版,2000年11月印刷,首页、版权页、第18-21、264-275、366-367页、共25页(公知常识证据);6、《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第三版,童**、华**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1月第3版,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322-3323、352-353页、共6页;7、第20218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8、第5W101734号口头审理记录表。

本院认为

北京**人民法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微芯公司于口审中提出的新颖性理由不予审理的作法并无不当,未构成程序违法。本专利权利要求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内核单元通过总线通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恰当的,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记载的“本实用新型针对内核单元的改进主要在于其存储器14”并不影响该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其他权利要求均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其他权利要求均具有创造性。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0218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中华人民共**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02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审裁判结果

微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并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第20218号决定。微芯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审查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构成审查程序违法;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海**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基本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第20218号决定、附件1-5、对比文件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并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专利无效审查程序需要兼顾公平和效率。作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专利无效案件重要依据的《审查指南》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当事人在口审中当庭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判断所述理由或者证据是否予以考虑。本案中,微芯公司在口审中增加了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此征求了专利权人的意见,专利权人明确要求不予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未审查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并无不当,其审查程序并不违法。微芯公司有关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审查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的理由构成审查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鉴于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不属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范围,故微芯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本案中,微芯公司主张本专利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逻辑控制电路、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在说明书中只记载了一种具体的结构,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说明书中上述公开的内容无法推知除了该具体的结构以外的其他的结构,也无法推知其他的所有的结构都能解决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进一步,并非所有的滤波器都能够滤除电源电压波动时间小于滤波时间的电压下降信号,只有低通滤波器能实现本实用新型专利中“滤波器”的功能。经本院审查,微芯公司上述主张不能成立。这是因为:(1)本专利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是克服复杂环境给电源系统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稳定电源系统、保护负载。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发明内容部分、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至4,明确地给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详细描述了各功能部件的组成及连接关系,包括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逻辑控制电路。权利要求1中低压检测及复位模块属于功能性限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总体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够清楚该模块的作用就是对输出电源的检测,当出现波动情况时进行复位恢复操作以保护功能部件。(2)权利要求2中的滤波器的作用是在电源电压出现小波动时,使低电压监控电路不会因瞬时的低压而使系统复位,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总体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够清楚如何选择满足上述功能的具有滤波功能的器件。(3)关于电源电压检测电路、逻辑控制电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总体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够清楚满足需要的多种实现方式的逻辑控制电路和电源电压检测电路。因此,本专利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微芯公司有关本专利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或者为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通常可以认定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通常应首先正确认定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内核单元、外设单元通过总线互相通讯”,并未记载“内核单元通过总线通讯”的技术特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内核单元通过总线通讯”的区别技术特征缺乏依据,其在此基础上认定本专利具有创造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重新就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作出判断。因此,微芯公司有关专利复审委员会错误认定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微芯公司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其判决结果和审查结论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43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第202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国家知**审委员会就美国**公司针对上海海**限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的名称为“一种闪存微控制器”的200720067381.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二审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Ο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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