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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海**限公司(简称海**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4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2014年8月12日,上诉人海**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邱*,被上诉人美国**公司(简称微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单宝荃及委托代理人董*、李*,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龙*、王**到庭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8位RISC微控制器构架”的第200620046580.9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9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10日,专利权人为海**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8位RISC微控制器构架,包括:中央处理单元CPU、通过程序总线连接到CPU的程序存储器、通过数据总线连接到CPU的数据随机存储器、时钟产生器、上电复位电路、监视定时器、基本定时/计数器、捕捉/比较/脉宽调制模块、模/数转换器、高速串行外围接口、芯片间总线方式、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以及双速电机控制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双速电机控制模块包括电机驱动控制模块和电机电流检测模块,CPU通过总线与所速双速电机控制模块相连,通过控制寄存器控制所述双速电机控制模块的工作模式和工作状态,所述双速电机控制模块同时通过总线与输入输出端口相连,复用输入输出端口控制外围电路。”

2011年5月9日,微芯公司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包括对比文件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在内的3份证据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相关材料进行了转文。2011年6月9日,微芯公司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专利复审委员会亦将前述材料进行了转文。

2011年7月18日,海**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前述材料进行了转文。2012年2月28日,微芯公司与海**司均出席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的口头审理。2012年3月6日,海**司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

2013年2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01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20161号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一)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PIC18Fxxx单片机原理及接口程序设计》,刘和平、刘*、余**、郑**编著,北京**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2006年3月第2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40页、第10、15、16、17、18章第1页、第296-315页、封底页,复印件共69页)是公开出版物,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46685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6页,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9日)、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CN177383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18页,公开日为2006年5月17日)是中国专利文献,海**司对各文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所述文件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3和4可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二)关于2003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微芯公司认为:“输入输出端口与双速电机控制模块之间通过数据线4相连、双速电机控制模块将标志信号3反馈给CPU”是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可知,传统方案对电机的控制的电流检测和电机驱动都是通过外围电路来实现的,因而造成了集成度不高、传统控制器的分离元件较多。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微控制器中设置了双速电机控制模块,其包括电机驱动控制模块和电机电流检测模块,CPU通过总线与双速电机控制模块连接,通过控制寄存器控制双速电机控制模块的工作模式和工作状态,双速电机控制模块同时通过总线与输入输出端口相连,复用输入输出端口控制外围电路。即,本专利将电机驱动控制功能与电机电流检测功能集成在微控制器的内部,而无需通过外围电路实现,从而提高了微控制器的集成度。因此,权利要求1给出了提高微控制器集成度的必要技术特征;此外,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CPU通过总线与所述双速电机控制模块相连,通过控制寄存器控制所述双速电机控制模块的工作模式和工作状态,所述双速电机控制模块同时通过总线与输入输出端口相连,复用输入输出端口控制外围电路”,即CPU通过控制寄存器控制双速电机控制模块的工作模式和工作状态,使其复用输入输出端口控制外围电路,可见,权利要求1给出了双速电机控制模块对电动机进行控制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4同样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关于2001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微芯公司认为:1、电机驱动控制模块和电机电流检测模块分别在图2、3及相应的说明书文字中仅有一种具体方式,而当前权利要求1对所述两个模块的限定仅是功能性的,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2、权利要求1中“所述双速电机控制模块同时通过总线与输入输出端口相连”与说明书及图1不符,由说明书记载的可知,来自输入输出端口的信号通过数据线4输入到双速电机控制模块,而非通过总线1、2;权利要求2-4也未对前述权利要求1不支持的内容作进一步解释或限定,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3、权利要求4“所述电机电流检测模块包括放大电路、比较电路和滤波电路,比较电路连接滤波电路”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所述内容未对放大电路与比较电路之间的连接关系进行限定,其包括了所有的连接关系,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推知除了图3所示的结构以外的其它结构形式。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1、有关电机驱动控制模块的功能在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5页第1段及图2中已清楚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以及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是能够完成电机驱动控制模块功能的。同理,关于电机电流检测模块的功能在说明书第5页第2段及图3中已清楚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以及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是能够完成电机电流检测模块功能的。2、图1中清楚地示出了双速电机控制模块通过总线1、2与输入输出端口相连,说明书文字部分也有相应记载(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所述内容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所述双速电机控制模块同时通过总线与输入输出端口相连”表述的意思一致,并无矛盾之处。3、权利要求4涉及的电机电流检测模块。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2段和附图3的记载“电机控制模拟信号通过CPU控制端口寄存器分别输入至放大电路和比较电路。电流信号经放大电路放大后输出至数模转换器ADC进行采样,放大的信号必须在数模转换器ADC可识别的范围内,输入至比较电路的电流信号与同时输入比较电路的基准信号进行比较,当过流时就会产生过流中断,经滤波后输出并反馈给CPU相关的模块”。从上述记载可知,电机电流检测模块中,放大电路、比较电路和滤波电路是分成两路的,其中放大电路单独放大输入的电流信号,而比较电路和滤波电路相连来比较输入的电流信号和基准信号并输出信号。可见,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三部分电路,以及限定的比较电路和滤波电路的连接关系,是可以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

因此,权利要求1、4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亦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均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关于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微芯公司认为:1、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表述不清,不知时钟发生器等部件与数据随机存储器一样也通过数据总线连接到CPU,还是不过数据总线连接到CPU;2、权利要求1中的“高速”的表述也不清晰。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1.据权利要求1的记述,即“通过数据总线连接到CPU的数据随机存储器、时钟产生器、上电复位电路、监视定时器、基本定时/计数器、捕捉/比较/脉宽调制模块、模/数转换器、高速串行外围接口、芯片间总线方式、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以及双速电机控制模块”可清楚看出,时钟产生器、上电复位电路、监视定时器、基本定时/计数器、捕捉/比较/脉宽调制模块、模/数转换器、高速串行外围接口、芯片间总线方式、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以及双速电机控制模块与CPU的连接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各模块除双速电机控制模块外其余各模块均是本领域公知的功能模块,因此各模块间的连接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2、权利要求1中的“高速串行外围接口”和“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部件,其传输速度的设置遵循业内一定的标准,这种表述方式是清楚的。

综上,权利要求1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4亦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关于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1、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

(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还包括双速电机控制模块,所述模块包括电机驱动控制模块和电机电流检测模块,CPU通过总线与所述双速电机控制模块相连,通过控制寄存器控制所述双速电机控制模块的工作模式和工作状态,所述双速电机控制模块同时通过总线与输入输出端口相连,复用输入输出端口控制外围电路。由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解决了现有工艺中电流检测和电机驱动通过外围电路实现,使得传统的控制器的分离元件较多、面积较大、集成度不高的问题。

由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可知,其电机控制电路是分散设置的,每个不同的电路实现一部分功能。这种设置方式与上述区别特征涉及的设置方式并不相同,对比文件3未公开所述区别特征。

所述区别特征是将电机驱动控制功能与电机电流检测功能集成在了微控制器内部,而无需再通过外围电路实现,其达到了使微控制器的集成度提高,降低生产成本,便于使用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而言,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而言,也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4及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由所述区别特征确定的技术问题,均参见上面的相关评述。

由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内容可知,其控制电路板上的各个电路是分散设置的,每个不同的电路实现一部分功能。这种设置方式与上述区别特征所述的设置方式并不相同,对比文件4未公开所述区别特征。

所述区别特征是将电机驱动控制功能与电机电流检测功能集成在了微控制器内部,而无需再通过外围电路实现,其达到了使微控制器的集成度提高,降低生产成本,便于使用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1、4和公知常识而言,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4结合公知常识而言,也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微芯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0161号决定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并提交了第189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与第189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支持其诉讼主张。此外,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中相关元件的连接关系是否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问题,专利复审委员会明确表示,第20161号决定认定的结论是“数据随机存储器、时钟产生器、上电复位电路、监视定时器、基本定时/计数器、捕捉/比较/脉宽调制模块、模/数转换器、高速串行外围接口、芯片间总线方式、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以及双速电机控制模块”等所有元件均是“通过数据总线连接到CPU”,而专利权人海**司则明确表示不认可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明确的第20161号决定的结论,其认为仅有“数据随机存储器”是“通过数据总线连接到CPU”,“数据随机存储器”之后提及的“时钟产生器、上电复位电路、监视定时器、基本定时/计数器、捕捉/比较/脉宽调制模块、模/数转换器、高速串行外围接口、芯片间总线方式、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以及双速电机控制模块”等所有元件与CPU之间及各元件相互之间的连接关系并未在前序部分进行限定。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中“数据随机存储器、时钟产生器、上电复位电路、监视定时器、基本定时/计数器、捕捉/比较/脉宽调制模块、模/数转换器、高速串行外围接口、芯片间总线方式、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以及双速电机控制模块”的连接关系,专利复审委员会与专利权人海**司对此的认识相互矛盾。而且,“通过数据总线连接到CPU的数据随机存储器”之后提及的各元件之间均用的是“顿号”,此在文意上表明这些元件之间属于并列关系,易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对这些元件与CPU之间的连接关系及这些元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产生多种不同的理解。因此,权利要求1中前序部分的上述元件与CPU之间及相互之间的连接关系是不能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清楚知晓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应重新进行审查。综上,第20161号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利复审委员会于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第201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中华人民共**利复审委员会就美国**公司针对上海海**限公司拥有的第200620046580.9号“一种8位RISC微控制器构架”实用新型专利所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上诉人诉称

海**司不服原审判决并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维持第20161号决定。海**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微芯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第18918号决定、对比文件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并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审理。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中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中的技术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明确记载了“通过数据总线连接到CPU的数据随机存储器、时钟产生器、上电复位电路、监视定时器、基本定时/计数器、捕捉/比较/脉宽调制模块、模/数转换器、高速串行外围接口、芯片间总线方式、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以及双速电机控制模块”,其中关于哪些原件“通过数据总线连接到CPU”,在原审诉讼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前述所有元件均是“通过数据总线连接到CPU”,而海**司则明确表示“通过数据总线连接到CPU的”元件仅为“数据随机存储器”,“数据随机存储器”之后提及的所有元件与CPU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各元件相互之间的连接关系并未在前序部分进行限定。这就是说,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海**司对“数据随机存储器、时钟产生器、上电复位电路、监视定时器、基本定时/计数器、捕捉/比较/脉宽调制模块、模/数转换器、高速串行外围接口、芯片间总线方式、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以及双速电机控制模块”中哪些元件“通过数据总线连接到CPU”的认识是相互矛盾的。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文字记载来看,“通过数据总线连接到CPU的数据随机存储器”之后提及的各元件之间均用的是“顿号”,这表明上述元件之间属于并列关系,易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对这些元件与CPU之间的连接关系及这些元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产生多种不同的理解,而本专利说明书也未明确阐述到底哪些元件“通过数据总线连接到CPU”,也没有证据证明到底哪些元件“通过数据总线连接到CPU”系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关“通过数据总线连接到CPU的数据随机存储器、时钟产生器、上电复位电路、监视定时器、基本定时/计数器、捕捉/比较/脉宽调制模块、模/数转换器、高速串行外围接口、芯片间总线方式、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以及双速电机控制模块”的记载不能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清楚知晓其连接关系,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海**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清楚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海**司的上诉主张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一百元,均由上海海**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Ο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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