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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与张**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张**、张**与被告张**、张**、张**、张**、张**、张**0、张**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张**及其与张**、张**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林**与被告张**、张**、张**0、张**1及其与张**、张**、张**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张**、张**、张**诉称,我们与张*某系兄弟姐妹关系,七被告系张*某之子女。我们与张*某的父母张*、李**分别于1984年、1997年去世。张*某于2001年去世。被继承人张*、李**生前均未立遗嘱。张*、李**遗留有北京市海淀区X号宅院一处,现原、被告双方无法就遗产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故起诉请求判令四原告每人继承北京市海淀区X号宅院的补偿利益五分之一的份额,其中拆迁安置补偿款每人249163.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张**、张**、张**、张**、张**、张**辩称,我们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共同继承的遗产,张**、张**、张**、张**作为八**委会的集体组织成员,户口就在X号院,所以取得了拆迁补偿利益。张**、张**、张**因为户口不在X号院,所以没有获得腾退补偿利益。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张**、张**、张**、张*某系张*与李某某之子女。张**、张**、张**、张**、张**、张**0、张**1系张*某与费某某之子女。1984年6月30日,张*因死亡销户。1997年7月26日,李某某因病死亡。2003年2月9日,费某某死亡。2009年2月5日,张*某死亡。

1956年,张*、李**及其子女搬到北京市海淀区X号院居住,院内有北房五间,其中,张*、李**等人居住北房西侧三间,张*某及其子女居住北房东侧二间。

1989年4月12日,经北京市**道办事处批准,张某某取得《海淀**道办事处私人(居民)建设施工许可证》,该证批准张某某在X号院内原有住房2间的基础上,新建4间房屋(38平方米)。后*某某新建南房4间。

2002年9月11日,张*某以张*名义申请在X号院内建房,并提交《海淀区私有房屋建房申请表(居)》,该申请表记载如下内容:产权人姓名为张*,原有房屋情况为北房3间,面积88㎡,东房1间,面积6.75㎡,建筑面积94.75㎡,院落尺寸东西长16米,南北长7米,建房申请一栏内容为:“因现有住房建造年久(1956年翻建),材料腐蚀严重,反复维修后依然危险,有些地方已能见天,常常掉土,无法住人。且人口众多,老少三辈,特请有关部门批准,申请人:张*某,2002年9月11日”。2002年12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居民委员会在该申请表所在地居委会意见一栏中填写“情况属实,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2002年12月26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八里庄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科、北京市海淀区规划局批准颁发《海淀区居民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2)居私规建字第801号),该规划许可证记载如下内容:产权人姓名为张*,现住房的简单情况为4间,建筑面积94.75㎡,现有房屋具体情况为北房3间,88㎡,东房1间6.75㎡,东西长16米,南北长7米,拟扩建翻建房屋情况:扩建5间,建筑面积共计88㎡,翻建1间,建筑面积为6.75㎡,均为砖混结构。

在以张*名义申请建房的同时,张*某以自己名义申请在X号院内建房,并提交《海淀区私有房屋建房申请表(居)》,该申请表记载如下内容:产权人姓名为张*某,原有房屋情况为北房5间,面积72㎡,东房1厨,面积5㎡,南房4间,面积58㎡,西房1卫生间,面积4.5㎡,建筑面积139.5㎡,院落尺寸东西长16米,南北长12米,建房申请一栏内容为:“因现住房屋建造年久(1956年翻建),材料腐蚀严重,经反复维修后依然危险,有些地方已能见天,常常掉土,无法住人。且人口众多,老少三辈,特望有关部门批示,申请人:张*某,2002年9月11日”。2002年9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居民委员会在该申请表所在地居委会意见一栏中填写“情况属实,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2002年12月23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八里庄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科、北京市海淀区规划局批准颁发《海淀区居民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2)居私规建字第802号),该规划许可证记载如下内容:产权人姓名为张*某,现住房的简单情况为4间,建筑面积38㎡,现有房屋具体情况为南房4间,73.14㎡,西房1间,面积6㎡,东西长16米,南北长6.1米,拟扩建翻建房屋情况:扩建3间,建筑面积共计50.6㎡,翻建2间,建筑面积共计29㎡。

获得批准后,张某某对X号院原有房屋进行拆除、翻建。在翻建过程中,四原告均未出资、出力。翻建之后,X号院共有北房5间、南房4间、东、西两边各有1个厨房、南房中间1个过道、过道东北角有1个厨房、过道西南角有1个卫生间。

2013年7月17日,X指挥部(甲方,腾退人,以下简称指挥部)与张**(乙方,被腾退人)签订《房屋腾退搬迁置换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腾退乙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内3号的房屋建筑及附属物,乙方在腾退范围内有正式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1.25平方米,占地面积53.46平方米。在册人口3人,实际居住人口3人,分别是:张**、张**、张X。乙方选择置换的房屋分别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二居室(设计建筑面积66.64平方米)及X号零居室(设计建筑面积38.29平方米)。甲方支付乙方被腾退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为55101元,各项腾退搬迁奖励及补助费共计906288元,其中包括:1、搬家补助费2050元;2、提前搬家奖:5000元;3、重点工程配合奖:200000元;4、外迁补助费:160380元;5、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0元;6、装修补助费62958元;7、其他补助费:900元(电话1个,空调1个,热水器1个,有线电视0个);8、周转费175000元(零居1套,二居1套,共25个月);9、附属物拆除补助费:200000元;10、其他:100000元。乙方原有房屋置换后剩余面积为0平方米,补偿0元。上述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腾退搬迁奖励及补助费、置换后剩余面积补偿合计961389元,扣除超出面积应缴购房款649400元,余款311989元。其中,协议中的各项腾退搬迁奖励及补助费第10项其他补助100000元系归张**所有的大病补助。

2013年7月17日,X指挥部(甲方,腾退人,以下简称指挥部)与张**(乙方,被腾退人)签订《房屋腾退搬迁置换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腾退乙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内1号的房屋建筑及附属物,乙方在腾退范围内有正式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占地面积53.46平方米。在册人口3人,实际居住人口3人,分别是:张**、党*、张XX。乙方选择置换的房屋分别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二居室(设计建筑面积66.64平方米)及X号零居室(设计建筑面积38.29平方米)。甲方支付乙方被腾退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为53673元,各项腾退搬迁奖励及补助费共计1006938元,其中包括:1、搬家补助费2000元;2、提前搬家奖:5000元;3、重点工程配合奖:200000元;4、外迁补助费:160380元;5、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0元;6、装修补助费62958元;7、其他补助费:1600元(电话1个,空调2个,热水器1个,有线电视1个);8、周转费175000元(零居1套,二居1套,共25个月);9、附属物拆除补助费:200000元;10、其他:200000元。乙方原有房屋置换后剩余面积为0平方米,补偿0元。上述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腾退搬迁奖励及补助费、置换后剩余面积补偿合计1060611元,扣除超出面积应缴购房款649400元,余款411211元。其中,协议中的各项腾退搬迁奖励及补助费第10项其他补助200000元系归张**所有的残疾及大病补助。

2013年7月17日,X指挥部(甲方,腾退人,以下简称指挥部)与张**(乙方,被腾退人)签订《房屋腾退搬迁置换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腾退乙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的房屋建筑及附属物,乙方在腾退范围内有正式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占地面积53.46平方米。在册人口3人,实际居住人口3人,分别是:张**、张X12、周某。乙方选择置换的房屋分别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二居室(设计建筑面积66.64平方米)及X号零居室(设计建筑面积38.29平方米)。甲方支付乙方被腾退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为52910元,各项腾退搬迁奖励及补助费共计706238元,其中包括:1、搬家补助费2000元;2、提前搬家奖:5000元;3、重点工程配合奖:200000元;4、外迁补助费:160380元;5、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0元;6、装修补助费62958元;7、其他补助费:900元(电话1个,空调1个,热水器1个,有线电视0个);8、周转费175000元(零居1套,二居1套,共25个月);9、附属物拆除补助费:0元;10、其他:100000元。乙方原有房屋置换后剩余面积为0平方米,补偿0元。上述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腾退搬迁奖励及补助费、置换后剩余面积补偿合计759148元,扣除超出面积应缴购房款649400元,余款109748元。其中,协议中的各项腾退搬迁奖励及补助费第10项其他补助100000元系归张**所有的大病补助。

2013年7月17日,X指挥部(甲方,腾退人,以下简称指挥部)与张**(乙方,被腾退人)签订《房屋腾退搬迁置换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腾退乙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的房屋建筑及附属物,乙方在腾退范围内有正式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1.25平方米,占地面积53.46平方米。在册人口4人,实际居住人口5人,分别是:张**、张**、张X13、黄某。乙方选择置换的房屋分别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一居室(设计建筑面积49.18平方米)及XX号一居室(设计建筑面积49.18平方米)。甲方支付乙方被腾退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为53524元,各项腾退搬迁奖励及补助费共计877346元,其中包括:1、搬家补助费2050元;2、提前搬家奖:5000元;3、重点工程配合奖:200000元;4、外迁补助费:160380元;5、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0元;6、装修补助费59016元;7、其他补助费:900元(电话1个,空调1个,热水器1个,有线电视0个);8、周转费150000元(一居2套,共25个月);9、附属物拆除补助费:200000元;10、其他:100000元。乙方原有房屋置换后剩余面积为0平方米,补偿0元。上述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腾退搬迁奖励及补助费、置换后剩余面积补偿合计930870元,扣除超出面积应缴购房款518000元,余款412870元。其中,协议中的各项腾退搬迁奖励及补助费第10项其他补助100000元系归张**所有的大病补助。

另查,在签订《房屋腾退搬迁置换补偿协议书》时,张**、张**、张**、张**在X号院内居住,四人签订的协议书所涉及被腾退房屋均包括部分南房及部分北房,四原告及张**、张**、张**均未在X号院内居住。《房屋腾退搬迁置换补偿协议书》签订后,X号院内房屋被拆除。上述四被告置换所得房屋现尚未建成竣工。

《X项目腾退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六条规定:腾退搬迁补偿方式,本项目采取宅基地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供被腾退人选择。(一)宅基地置换方式:宅基地置换标准:房屋腾退搬迁补偿实行合法宅基地面积置换,即按原宅基地占地面积1:1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由于安置房户型设计原因,所选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原宅基地面积10平方米,超出置换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6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原宅基地面积10平方米以外、3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8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原宅基地面积3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20000元/平方米购买。……。对被腾退人宅基地上合法被腾退房屋及附属物由腾退人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由于赠与、转让、继承或其他原因,对原有宅基地析产的,仍按一个院落对待。(二)货币补偿标准:补偿款按照被腾退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确定。该地区的区位补偿价为27000元/平方米。(三)补助。1、周转补助费:选择宅基地置换方式,按安置房户型计算周转补助费,标准为一居室3000元/月、二居室4000元/月、三居室5000元/月。2、装修补助费:按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给予600元/平方米补助。3、空调拆装费:凭发票复印件补助400元/台。4、有线电视移机费:凭缴费存折复印件补助300元/端。5、固定电话移机费:凭上月或当月电话缴费单复印件补助235元/台。6、热水器拆移费:凭发票或收据265元/台。7、搬家补助费: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共补助40元/平方米。8、外迁补助:选择宅基地置换方式的,按原宅基地面积给予外迁补助3000元/平方米。9、地上附属物拆除补助费:200000元/院。(四)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在合法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范围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合法有效工商执照,凭营业执照,按实际经营面积计算给予停产、停业补助费500-1500元/平方米。(五)奖励。1、提前搬家奖:奖励期限内达成协议,并按规定时限内移交被腾退搬迁房屋的,奖励5000元/户。2、重点工程配合奖:奖励期限内达成协议,并按规定时限内移交被腾退搬迁房屋的,给予200000元/院。(六)非集体经济组织房屋。用地范围内涉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房屋土地,按照本方案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X综合整治项目腾退搬迁问答》第6条内容为:被腾退人可获得哪些补助和奖励?答:结合相关政策,给予被腾退搬迁住户的补助主要包括:搬家费、周转费、装修补助费、外迁补助费、空调、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移装费等。在奖励期内达成协议,给予提前搬家奖励、重点工程配合奖。

庭审中,七被告提供张**、张**的亲笔信证明二人同意张*某办理X号房屋产权。张**对信件上半部分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下半部分张**补充书写内容落款处其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其当时只是同意张*某盖房,并未放弃产权。张**对信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当时张*某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向其与张**征求意见,这也表明X号房屋属张*和李某某所有,而且其同意办理房产证,并未放弃任何权利。经询问,七被告称张*某于2002年翻建房屋时没有使用原房屋的建筑材料,对此,原告称翻建时使用了原房屋的建筑材料,但未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派出所证明信、《海淀**道办事处私人(居民)建设施工许可证》、《海淀区私有房屋建房申请表(居)》、《海淀区居民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2)居私规建字第801号)、《海淀区居民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2)居私规建字第802号)、《房屋腾退搬迁置换补偿协议书》、《X项目腾退搬迁补偿安置方案》、《X综合整治项目腾退搬迁问答》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查明事实及《海淀区居民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2)居私规建字第801号),在张*某于2002年翻建房屋之前,X号院内原北房及东房共计94.75平方米的房屋属张*与李**所有的财产,在张*、李**去世后,上述财产应由张*、李**之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张*某作为张*、李**的继承人之一,未经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于2002年将原属张*、李**所有的房产拆除并进行翻建,故翻建后的北房及东房应属张**、张**、张**、张**与张*某的共有财产。张*某作为翻建人,其所占的房屋份额应大于其他共有人。关于各自所占房屋具体份额,本院将根据原属张*、李**所有房屋情况、翻建房屋时的出资、出力以及翻建后房屋的情况等事实酌情确定。根据《海淀**道办事处私人(居民)建设施工许可证》及《海淀区居民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2)居私规建字第802号),在2002年张*某重建房屋之前,X号院内原南房及西房属张*某所有的财产,张*某于2002年重建后的南房及西房亦应属张*某所有的财产,原告主张上述应属张*某所有的房屋系张*与李**所有的财产,并据此要求分割相应的腾退搬迁利益,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张**、张**、张**1、张**0与指挥部各自分别签订《房屋腾退搬迁置换补偿协议书》,但四份协议书中的部分被腾退房屋均涉及翻建后属张**、张**、张**、张**与张*某的共有房屋,因此,四份《房屋腾退搬迁置换补偿协议书》涉及的腾退搬迁利益中部分被腾退房屋中与张**、张**、张**、张**所占房屋份额相关的利益应归张**、张**、张**、张**所有。具体相关利益,本院依据《房屋腾退搬迁置换补偿协议书》、《X项目腾退搬迁补偿安置方案》、《X综合整治项目腾退搬迁问答》及查明事实确定为安置房屋、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装修补助费及附属物拆除补助费。因安置房屋尚未建成,而且原告在本案中未主张该部分权利,故本院在本案中暂不处理安置房屋的分割问题。关于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装修补助费及附属物拆除补助费如何分割一节,本院将根据张**、张**、张**、张**所占被腾退房屋份额比例予以确定。除上述本院确定的腾退搬迁利益外,张**、张**、张**1、张**0依据《房屋腾退搬迁置换补偿协议书》所获得的各项腾退搬迁奖励及其他补助系腾退人给予被腾退搬迁住户的奖励及补助,与张**、张**、张**、张**所占被腾退房屋份额无关,故原告要求分割上述部分财产之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在张*去世后,各继承人未就遗产进行过分割,亦未表示放弃继承,故原属张*所有的房屋份额作为遗产成为各继承人共有之财产,共有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要求分割遗产,而且被继承人李**的死亡时间未超过二十年,因此,七被告关于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张**、张**、张**、张**各一万二千八百二十九元七角六分;

二、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张**、张**、张**、张**各一万二千八百二十五元七角八分;

三、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张**、张**、张**、张**各一万二千七百五十六元八角七分;

四、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张**、张**、张**、张**各三千九百二十七元八角五分;

五、驳回张**、张**、张**、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零一十二元,由原告张**、张**、张**、张**各负担三千零八十一元二角五分,均已交纳;由被告张**、张**、张**1、张**0各负担九百二十一元七角五分,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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