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铭**有限公司与北京国**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铭**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谢文权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公司虽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铭**公司诉称,2010年8月3日,我公司与国**公司签订《弱点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122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时间、支付条件、施工时限、违约责任等。该合同生效后,我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且该工程已正常使用。可是国**公司在支付合同总价款30%定金后,对剩余款项却拖延至今。现请求法院判令国**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85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日,国**公司(甲方)与铭**公司(乙方)签订《弱点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中科**理研究所弱点工程,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提供合同内所有设备及派遣技术施工人员到现场进行施工安装。合同造价为122000元,包括:设备及安装调试费含增值税发票。自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定金。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40%,整个系统建设完成后通过系统测评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30%。施工地点:中科**理研究所;施工时间: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负责施工范围内的设备安装及调试工作。在系统安装条件具备时,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人员确认条件满足后三日内到达施工现场开始安装及调试。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安装或设计变更,应由甲方、乙方双方协商确定,并办洽商记录以便于工程结算。整个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组织由设计院、甲方、乙方和业主共同参加对合同设备各方面进行联合验收,验收的依据是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签订后,国**公司向铭**公司支付定金36600元,铭**公司完成了工程施工,且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但剩余款项至今未能付清。

上述事实,有铭鑫奥**司陈述、《弱点工程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铭**公司与国**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后铭**公司实施了工程施工,且工程已投入使用,而国**公司除仅支付定金外,剩余约定款项至今未能付清。诉讼中,国**公司虽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该公司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对铭**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对相应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国**限公司支付北京铭**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八万五千四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二十六元,由北京国**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三百元,由北京国**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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