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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珂亚太投资管理(上**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锐珂亚太投资管理(上**限公司因与北京国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锐珂亚太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锐珂亚太投资管理(上**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锐珂亚太投资管理(上**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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