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13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第四项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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