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林**督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的(2015)丰执字第2981号范**与林**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范**以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督促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范**称:我与林**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现在执行时间已过六个月,本案却未能执行完毕,故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对该案件督促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范**与林**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4066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原告范**与被告林**离婚;二、出售北京市丰台区XXX楼901号房屋所得价款三百三十六万元归被告林**所有,被告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范**支付分割款一百七十万元;三、车牌号为XXX的福特蒙迪欧小客车归原告范**所有,原告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林**支付车辆折价款五万零五百元整;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四百五十五元,由原告范**负担八千二百二十七元五角(已交纳),被告林**负担八千二百二十七元五角(原告范**已垫付,被告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范**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林**的财产进行查找,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在中国农**然路支行的银行账户。2015年8月17日,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5年8月19日,执行法院作出(2015)丰执字第29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积极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督促执行的法定情形。故对申请人范**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范**提出的督促执行请求。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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