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郝**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郝**、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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