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郝**、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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