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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陈X1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XX请求法院宣告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陈XX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兄妹关系,陈**为智力残疾二级,常年需要有人照顾其日常生活,现在养老院生活,同时患有疾病。所以恳请法院认定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中国**合会认定陈**为智力残疾二级。经法庭准许,申请人当庭播放陈**在养老院的视频可看出陈**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经询问,陈**之指定代理人陈X2表示同意宣告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事实根据,现依据中国**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和所拍视频,申请人申请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系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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