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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旭日世纪文化传媒(北**限公司与富飞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环球旭日世纪文化传媒(北**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5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环球旭日世纪文化传媒(北**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富飞之委托代理人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5年7月,富飞起诉至原审法院称:环球旭日世纪文化传媒(北**限公司(下称环球**公司)欲拍摄制作3D《七夕之三界决裂》电影,需要雇佣相关专业人员提供专职服务,包括制片、执行导演、摄影、服装、化妆、造型、美术设计、道具、演员等。2015年2月,我与环球**公司签订了《工作人员合约》、《场工协议》,约定我为环球**公司提供专职服务(现场制片)的时间、范围、报酬等。我于2015年2月8日进入摄制组提供专职服务,环球**公司向我支付了部分报酬及费用。但自2015年3月起,环球**公司开始拖欠我劳务费用,截止2015年3月31日,环球**公司共计拖欠上述费用13200元。我多次催促环球**公司及张**依法履行合同约定,但均遭蛮横对待,继而拒绝接听我的电话,拒绝与我见面解决问题。我认为,我与环球**公司已依法建立起劳务合同关系,我已依约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但环球**公司恶意违约,拒绝向我支付劳务费用,环球**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我要求环球**公司支付我劳务费13200元,本案诉讼费要求由环球**公司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环球旭日传媒公司辩称:我公司所欲拍摄的电影并未开机,富飞并未向我公司提供任何劳务,且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我公司支付给富飞的7800元费用,富飞也应当返还。我公司不同意富飞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富*与环球旭日传媒公司之间签订的《工作人员合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富*作为现场制片,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环球旭日传媒公司应当依约向富*支付劳务费。富*在剧组工作至2015年3月30日,环球旭日传媒公司已向富*支付7800元,尚欠部分劳务费未付,现富*要求环球旭日传媒公司支付该部分劳务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判决:环球旭日世纪文化传媒(北**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富*支付劳务费一万三千二百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环球**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我公司欲拍摄的电影并未开机拍摄,无需支付劳务费。我公司没有收到富飞任何劳务成果,故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富飞的诉讼请求。富飞同意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环球旭日传媒公司(甲方)与富*(乙方)签订《工作人员合约》,约定:鉴于甲方计划制作一部暂名3D《七夕之三界决裂》的完整影片,并将此委托乙方为该影片的制作提供协议之专职服务,鉴于乙方具有为影片提供专职服务的能力,且已同意接受委托向甲方提供协定之专职服务,并接受本协议条件和条款的约束;依据甲方在本协议的指定要求,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之委托,为影片制作担任现场制片,甲方同意支付按月薪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支付乙方税后酬金,乙方进组时间为2015年2月8日,甲方已于2015年2月17日支付乙方酬金人民币叁仟元整,已于2015年3月5日支付乙方酬金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甲方应于2015年3月10日支付乙方酬金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以结清乙方2月份全部酬金,之后每月将于当月最后一天发放当月全部酬金,即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如遇节假日提前至当月最后一周周五,若工作末月不足一月,于杀青前3日内,按照每天薪酬人民币肆佰元,结算末月全部酬金;当双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甲方或乙方可以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有权向对方提出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要求;若因甲方使本合同解除或者废止,乙方没有义务返还已经收到的片酬,若因乙方造成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甲方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片酬,并追加要求乙方支付返还金额的3%。

2015年7月6日,李**签署《声明书》一份,载明:“本人:李**,英文名:Rebecca,身份证号码:×××。本人在2014年7月-2015年3月21日在环球旭日世纪文化传媒(北**限公司担任法人张**助理职务,在环球旭日世纪文化传媒(北**限公司筹备拍摄制作【3D《七夕之三界决裂》】电影影片中担任:监制助理职务,负责张**吩咐的日常公司事务和剧组工作人员合约签署以及部分财务工作。本人证实如下事实:于**在环球旭日世纪文化传媒(北**限公司筹备拍摄制作【3D《七夕之三界决裂》】电影影片中担任执行导演,后根据张**要求兼任执行制片人职务;2015年2月8日至3月21日,本人按张**指示几次到拍摄现场,剧组驻地怀柔**美酒店将打印好的《工作人员合约》让于**协调剧组工作人员包括于**以及制片主任曹**,现场制片富*,生活制片袁*,服装师高**,造型师李**,美术设计赵**,道具师李**等人签名。合约、协议上约定了于**,曹**,富*,袁*,高**,李**,赵**,李**等人担任的职务、工作内容、报酬等。在于**,曹**,富*,袁*,高**,李**,赵**,李**等人签名后,我按张**指示以把合约带回公司盖章为名收回合约,并称回公司盖章后再交给上述各人。我将工作人员合约交付给张**后,在我任职期间,张**一直未将合约返还给于**等人。2015年3月15号左右,于**等人要求返还合同时,张**以合约在吉泰信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限公司核实为由只返还了袁*、富*、李**的合约。(由于涉及延后开机延长工作时间等问题,部分工作人员需多加薪酬。部分工作人员加多薪酬一事,于**已提前与张**进行沟通并获得了张**本人同意。由张**授权我重新拟定于**、曹**、赵**、李**、袁*、富*、李**等剧组工作人员人合约并重新签署。)后来张**聘请法务处负责人王**(女)、监制助理张**(男),会计黄**(女),本人于2015年3月18号因不堪公司的违规操作而辞去监制助理工作,并于2015年3月21日前工作交接给王**,黄**。因2015年3月21日张**并不在北京,所以我将除我经手的财务部分以外的全部工作直接当面交接给王**。我在工作期间,张**多次前往星美酒店查验道具,服装,及造型工作,并予以肯定。在本人离职前,于**等100多个工作人员一直在拍摄现场工作。期间环球旭日世纪文化传媒(北**限公司从未按合约履行义务,仅向其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剩余一直拖欠不付。本人上述证言属实无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可出庭作证。”

2015年7月7日,北京**证处出具(2015)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6017号《公证书》,载明:“兹证明李**于2015年7月6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捺右手食指指纹,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李**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富*认可环球**公司已于2015年2月17日支付劳务费3000元、已于2015年3月5日支付劳务费4800元。环球**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并提交2015年3月5日环球**公司向富*支付4800元的平安银行回单凭证。

《七夕之三界决裂》影片的执行导演兼执行制片人于明城称富飞在剧组的职务是现场制片,负责帮助各部门筹备需要的东西,富飞在剧组工作至2015年3月30日。

上述事实,有工作人员合约、声明书、公证书、回单凭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环球**公司与富*签订的《工作人员合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双方合约中约定的影片未开机拍摄,系环球**公司自身原因所致,富*对此并无过错。按照环球**公司助理李**及剧组其他受雇人员的证明,富*实际为剧组提供了劳务,实际工作至2015年3月30日,环球**公司应依约向富*支付劳务费。富*要求环球**公司支付后续劳务费13200元,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环球旭日世纪文化传媒(北**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环球旭日世纪文化传媒(北**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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