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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北京万**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万**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0)固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0)固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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