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许**威化工机电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3892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中,上诉人许**威化工机电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许昌森**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2元,由许昌森**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许昌森**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